该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秋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息烽县县长、县委书记、黔东南州委常委、副州长、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主任、黔东南州州委书记、贵州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前,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秋斌,核实了有关证据。被告人黄秋斌对指控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的陪同下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公诉人出示并通过多媒体展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秋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庭审中被告人黄秋斌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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