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产品的标示生产企业、药品品名和生产批号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123161204的注射用生长抑素,长春人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701的安胃片,哈尔滨大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1202的肝速康胶囊,长春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902的降脂宁颗粒,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厂生产的批号为15080858的开胸顺气丸,重庆灵方三帆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903的麝香壮骨膏,太康海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1101的胃蛋白酶颗粒,多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09231的维生素E烟酸酯胶囊,齐鲁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5120108AE的注射用头孢拉定。不合格项目包括性状、含量测定、崩解时限、重量差异、装量差异、含膏量、效价测定。
二、对上述不合格药品,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相关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总局。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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