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接待的公证员了解到,李女士现已移居国外,其国内的户籍、居民身份证已被注销。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委托公证需要证明已入他国国籍的李女士和原中国国籍的李女士系同一人,若无法证明,则委托公证无法办理。在公证员根据李女士的情况讨论解决方法时发现,在李女士移居国外前,曾在成都公证处办理过一份指纹公证。公证员在对其进行指纹鉴定之后,与原留备的公证指纹予以对比,证明了其为“同一人”的事实。在审查核实李女士提供的相关材料后,公证员依法为其出具了委托公证书。拿到公证书后,李女士顺利地将处理房屋的相关事宜委托给母亲办理,终于可以安心地出国生活了。
公证员提醒市民:在加入他国国籍后,国内相关身份证明丧失,但仍需处理其名下国内法律事务的人员,在未办理注销我国户籍、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可办理指纹公证留备。在其取得外籍身份后,采集指纹,与原留备的公证指纹予以对比,可以解决证明其“同一人”的问题。(王虹)
原标题:如何证明“自己是自己”? 成都公证处“指纹公证”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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