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在蔡宁看来,目前有期徒刑上限偏低,导致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间跨度太大、无法合理衔接,影响了对某些犯罪行为的准确量刑。
“实践中某些单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偏轻,判处无期徒刑又过重,但由于缺乏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刑罚设置,只好就低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就高判处无期徒刑,导致罚不当罪。”蔡宁说。
“在国外,不少国家和地区将有期徒刑的上限设置为二十年以上。相比之下,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上限相对偏低。”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辉县市张村乡裴寨社区党总支书记裴春亮说。
“有期徒刑上限偏低、可适用的量刑幅度过小,还容易造成量刑失衡。”蔡宁举例说,对于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几万元就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数万元、数十万元就有可能增加一年有期徒刑。而贪污、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则是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才会增加一年有期徒刑。
“贪污、受贿罪犯的犯罪数额相差很大,所获刑期却差别不大,量刑轻重比例不够均衡,也不利于从严惩治腐败。”蔡宁说。
此外,在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看来,有期徒刑上限偏低,造成刑罚结构不够科学合理。“如果从立法层面适当调高有期徒刑上限,避免实际执行刑期过短,从而使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之间的刑期比例更为协调,刑罚结构设置更趋科学合理。”蔡宁说。(史林静 谭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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