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庭调查,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春节后至中秋节期间,多次购买农药分装在矿泉水瓶和油瓶中并储存在家中伺机作案。
2016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乘夜深人静之机窜至乳源县乳城镇新兴村委会桥黄村后山的蓄水池旁,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全部倒入3个蓄水池中,后逃离现场。案发后,乳源县公安局在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境内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经查,被投放农药水的3个蓄水池是乳源县乳城镇新兴村委会桥黄村村民生活用水的来源。
被告人黄某辩称,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他在供述和辩解中说,作案的原因是,“因为村里的人对我不好,不把我当村里的人看待,还经常嘲笑我,看不起我。所以为了报复村里的人,就想毒死村子里的人。”
法庭最终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法官解释说,根据有关法规,被告人虽不具有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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