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规定,现将以下车辆进行公告,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2017年7月18日)起3个月(2017年10月17日前)仍未到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凯里大队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对以下公告车辆依法进行处理(联系人:18985826002钱警官17716655332 龙警官 0855-8311555)
特此公告!
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凯里大队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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