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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火灾致13死9伤案开庭 第二被告称不知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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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6-29 12:11:04  来源:云南网  


  去年3月4日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一场致13人死亡的火灾悲剧,让6名被告人坐上被告席,面对公诉机关指控,他们大多表情凝重。从市场管理、危险品购买、运输再到卸载环节,事件细节一一披露。庭审现场座无虚席,被告人家属和遇难者家属共计56人旁听。本案未当庭宣判。

  事件回顾

  13人死亡55间商铺烧毁

  去年3月4日凌晨4时许,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1502号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发生火灾,造成13人死亡、4人重伤、2人轻伤、3人轻微伤,烧毁55间商铺、28辆汽车,过火面积33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851.2万多元。

  “爆炸声音大得不得了,我还以为是地震,睁眼就看见外面的火起码冲了几层楼高。”当天从火场死里逃生的蒲先生说,他凌晨4点半听到爆炸声,发现全家已经身陷火海。危急时他用菜刀将居住的铁皮棚砍出一个出口,全家逃了出来。

  记者昨日来到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市场内有商户营业,也有不少商铺空置,有商户表示,近段时间来,他们的生意都不太好。市场内每隔两个商铺墙上就放着一个灭火器,安装时间标注为今年。

  火灾原因

  火桶引燃泄漏酒精

  公诉机关昨日表示,去年2月底,商贸中心经营食用酒精的商户刘某打电话给高某购买酒精。高某联系了玉溪一家酒精经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从河口装载一车食用酒精运送到商贸中心。酒精运到后,蒋某协助商户刘某卸载。由于卸载食用酒精所使用的泵压力过大,导致输液管爆裂,酒精发生泄漏,部分酒精沿着斜坡流到了几米远处的一个岗亭底部,被岗亭内的火桶引燃,火焰回燃到卸载酒精的作业区,引发火灾事故。商户刘某在火灾中死亡。

  罪行指控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3罪行

  侦查机关查明,事发商贸中心共有19栋建筑物,都没有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批验收,存在“三合一”违规情况。根据消防安全规范,经营场所不能兼有住宿、生活功能,特别是在商铺中生火做饭、用电取暖等。对于商户的这些违规行为,被告人杨某作为保安队长没有制止和上报。

  公诉机关指控,周某、马某两名被告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追究其刑责。被告人杨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应当以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责。蒋某、高某、郭某违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3人的行为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责。

  被告态度

  市场方:当庭认罪

  第一被告周某(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市场2栋至17栋由该公司经营管理和建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他说,2011年以前就发现有商户存在“三合一”违规情况,他们进行过清理整顿。后来有商户反映中午要在市场里吃工作餐,所以他们与商户签了“消防安全责任书”,约定商户只能用电器煮饭,功率不能超过1200瓦。2012年,他们聘请保安公司,由保安全权负责市场消防安全和市场安全。周某坦言,整个市场配备了消防栓、灭火器等设施,但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和审批。

  商铺业主:不知何罪

  “我不知道犯了什么罪。”第二被告马某(昆明市宏驰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宏驰利商贸有限公司是他从别人手中转来的,涉案商铺在转给他之前的2009年就租给了谢某和刘某(事发酒精经营者,均在火灾中身亡)。他接手后没有改造过房屋。

  保安队长:不该担责

  “我们只负责市场的安保问题,市场的消防安全不归我们管,我们只是在巡查中看看消防设施是否能正常使用。”第三被告保安队长杨某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他说,针对市场“三合一”的情况,他们没有接到相关部门的整改通知书,他们是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这些问题的,他多次向公司市场部反映,但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杨某说,引发火灾的岗亭里,保安是否使用了取暖器或火桶他不清楚。

  司机:只管送货

  负责送酒精的司机蒋某是第四被告,他说自己多年从事酒精运输,有相关危险品运载证件。他们只管送货,酒精到达昆明后卸载的泵由刘某自己操控,他和另外一名押运员只是帮忙在货车上接了一下管道,开了阀门。

  车主:没有异议

  第五被告高某是运输酒精车辆的车主,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他认为,在运输安全上,他曾嘱咐驾驶员蒋某要注意安全,交货时要注意看对方是否有资质证,驾驶员和押运员并非必须要帮买家卸货。

  中间商:合法经营

  第六被告郭某是玉溪金信酒精经销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代为购买一车酒精卖给刘某。法庭上,郭某表示,他的公司是合法的,储运都有相关资质。

  作者:熊波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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