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4年7月20日,台江公路管理段给本案第三人黔东南州鸿森广告策划有限公司颁发了《路政管理许可证》,许可其在剑河县县城规划区入城观景大道(属320国道线)路段修筑户外大型广告牌。
剑河县政府认为台江公路管理段不具备独立行政主体资格,其许可企业在公路上修筑户外大型广告牌的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属于滥用职权,且未告县政府,未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及未实地勘察,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5A级旅游县城规划,带来安全隐患,遂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段具体行政行为。
受理此案的镇远县法院通过庭审认定以下事实:台江县公路管理段许可相关企业在G320线K1836+900m处上修筑户外广告牌;台江县公路管理段为凯里公路局直属的事业单位,台江县事业单位管理局向其颁发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镇远县法院认为,台江县公路管理段属于由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具有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的事业组织,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该管理段具有行政许可审批权,而根据《公路法》规定,具有对其管辖的涉案路段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行政审批权。同时涉案路段未调整为市政道路,属于台江公路管理段的路政管辖范围,剑河县政府并未在涉案路段提出过行政许可申请。
在庭审中,剑河县政府称,台江公路管理段行为影响景区规划等,造成重大利益损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镇远县法院认为,剑河县政府并不属于台江公路管理段行政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该段在作出行政许可时,不告知并不违法。
2016年9月26日,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剑河县政府诉讼请求。剑河县政府不服判决,上诉至黔东南州中院。黔东南州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遂驳回剑河县政府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罗茜)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