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化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教育部门承担管理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监督责任,卫生部门承担风险监测、医疗救治和致病原因调查等责任,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监管责任。
二是开展学校食堂隐患排查整改。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学校食堂,各级政府要立即提出具体的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时间表,并将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州政府办。同时,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将学校食堂建设、设施设备配套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州人民政府将组织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对各县(市)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全州通报。整改不到位,一律不发许可证。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的学校食堂,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三是设定学校校长任职“门槛”。组织开展学校校长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全面建立校长新任或调整前食品安全“岗前”培训长效机制,校长持“证”上岗。
四是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考核机制。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级政府重要工作和考核内容,逐级签订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将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衔接,对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学校,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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