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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歌厅主管喝酒起冲突 陪酒小妹找人打死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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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8-20 10:02:18  来源:京华时报  

  与歌厅主管喝酒起冲突陪酒小妹找人打死对方

  1993年出生的歌厅女服务员于可心,在单位喝酒与主管陈某及陈某的女友发生肢体冲突,随后指使男友及男友的朋友持木棍打了对方一顿,最终致主管死亡。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可心有期徒刑15年,判处两名行凶者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

  京华时报记者裴晓兰

  □缘起

  歌厅内起冲突陪酒小妹被打

  于可心现年21岁,案发前是通州区一家歌厅的陪唱小妹,此案被害人陈某遇害时24岁,在歌厅做主管,陈某的女友李女士是歌厅收银员。

  据李女士陈述,2013年1月14日凌晨2时许,她和陈某等几个朋友在歌厅唱歌喝酒,一个朋友叫了于可心陪唱,其间,她听见于可心骂陈某,就和对方理论、互骂。李女士说,于可心当时向她扔了酒瓶,被陈某挡开,后双方被劝开。随后,她又看到于可心打了陈某一个嘴巴,还踹了一脚,于是她便冲过去和于可心厮打在一起。

  于可心则供述,早些时候她陪客人唱歌已经喝了很多酒,但在包房,陈某又灌她啤酒,她因此与陈某及其女友发生冲突。此后,陈某和李女士又到另一个包房对她拳打脚踢,她因此报警。

  □报复

  咽不下这口气男友为其出头

  民警到歌厅后将陈某带走,并让于可心自己去医院看病。于可心说,由于当晚喝了很多酒,她就没去医院,一名女性朋友将她送回了暂住地。这名女性朋友证言显示,于可心的手背被打肿出血了,脸上、脖子上都被抓破。

  于可心当晚给男朋友王震打了电话。王震现年35岁,此前因犯绑架罪于2004年3月被判刑12年。

  天亮后,王震又给朋友李向阳打了电话。李向阳现年40岁,因抢劫罪于2000年10月被判刑14年。

  王震于上午9点开车带着李向阳到通州找到于可心。

  于可心供述,上午10点多,她和陈某通电话时,陈某说如果她追究责任,他也追究,还让她去派出所撤案。王震随后开车带她和李向阳去了派出所。在派出所北边的停车位等待时,她看见陈某和其女友从派出所出来,就和王震、李向阳说:“我咽不下这口气,打他一顿得了。”

  李向阳也供述,于可心向他们指认了“欺负她的人”,并说打对方一顿,吓唬吓唬。

  □案发

  派出所旁施暴男子伤重身亡

  据被害人李女士说,她是被陈某打电话叫到派出所的,做完笔录,她和陈某准备回歌厅。走到马路边时,一辆黑色轿车内下来两名男子,一人手里拿一根棒球棍开始打陈某的头部。陈某倒地后,一名男子打了她的后背和左臂。她倒地后,打她的男子又过去打陈某头部两下。之后两人驾车逃跑了。

  当时陈某头部出血,呼吸断断续续的,喘不过气,李女士赶紧打110报警。

  一名路过的司机也报警称,自己看到两名男子一起用棍子殴打一名倒地男子的身体和头部,倒地男子一直双手抱头。

  陈某被送到医院后,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月21日死亡,李女士经鉴定构成轻伤。

  2013年1月16日,于可心等3人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被提起公诉。检方指控,于可心、王震、李向阳均涉嫌故意伤害罪。

  □翻供

  陪唱小妹辩称没有指使打人

  受审时,于可心翻供,辩称自己没有指使王震、李向阳殴打被害人。法院认为,经查,于可心的指使行为,有王震、李向阳供述、被害人陈述、于可心与王震的多次通话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于可心在侦查阶段亦曾多次供认,并有亲笔供词。

  李向阳辩称没有殴打陈某,王震辩称其仅打了陈某腿部一下。对此,法院认为,此案被害人李女士陈述、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案发现场有两名男子持械殴打陈某的头部。

  □判决

  帮朋友打人者被判无期徒刑

  案件审理期间,王震一次性赔偿陈某的父母28万元,于可心一次性赔偿3万元,陈某的父母撤回对三名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并对王震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于可心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矛盾,纠集、指使并伙同王震、李向阳,由王震、李向阳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王震、李向阳都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王震积极赔偿获得陈某亲属谅解,对王震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向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于可心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王震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法院同时判决三人连带赔偿李女士的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5万余元。

责任编辑:田茂琪【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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