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以及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文件精神及时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州公积金发〔2014〕59号),业务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贷款基本条件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资格条件,由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调整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首套房贷款优惠 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或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再次购买住房又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享受首套住房贷款优惠政策,首付比例不低于30%。各县管理部不可以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州内异地贷款业务 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凡不符合州公积金发〔2012〕66号文件精神要求,但符合第一、二套住房贷款政策条件,可到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本人户籍地条件限制。
住房公积金提取 未办理过住房公积贷款的职工和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工作地无房而租房居住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末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和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的物业管理费、办理自住住房房产证时一次性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和契税。(州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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