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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村中水塘溺水身亡 家长和村委会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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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2-24 08:54:34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2013年6月,施秉县甘溪乡望城村黄土坡村民梁再强的女儿小琴(化名)在家门口的水塘中溺水身亡。事发后,他状告县农业局,但农业局说水塘与其无关,所以该局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水塘究竟是由谁修建的呢?谁又来为小琴之死“买单”呢?2月23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跟爷爷外出一去不返

  梁再强说,2013年6月24日下午2时许,他的父亲梁秀军到秧田里放养鱼苗,4岁多的女儿小琴也提着塑料桶,尾随而去。

  五、六分钟后,梁再强的母亲邓坤兰找到梁秀军,询问孙女小琴是否跟着来了。梁秀军说并未见到她,随后在田野里四处观望,也没有看到孙女的影子。

  “这时,我有点着急,立即原路返回寻找。”梁秀军说,来到家门口的水塘边时,他发现岸边有一只幼儿的拖鞋。这正是孙女的鞋子,梁秀军心头一紧,衣裤也不脱,“扑通”跃入水塘中,因为他断定,孙女已经落水。


肇事的水塘

  三、四分钟后,梁秀军在水塘下方的角落里找到了孙女。这时小琴闭上了眼睛,不知是死是活。梁秀军立马将其送往施秉县医院,院方抢救了约40分钟,未能将小女孩从“鬼门关”拉回来。

  处理好小琴的后事,梁再强开始“维权”。据他所了解,这水池是县农业局修建的,由于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孩子溺水,农业局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他多次上门交涉未果,因为农业局认为其自身没有责任。无奈之下,梁再强只好一纸诉状,将该局告上了法庭,索人身损害赔偿等14万多元。

  2月18日,施秉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施秉县农业局说,该局查阅了很多的资料,始终没有找到能说明“肇事水塘”是县农业局修建的证据,而原告梁再强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说明问题。由此可见,水塘并不是施秉县农业局建的,该局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退一步来说,即便水塘是农业局修的,但已经交付给望城村管护和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出问题,只能找村里面。”施秉县农业局的出庭人员说,此外,孩子的家长对其子女监护不严,也应承担责任。

  在庭审中,由于证据不太充分等原因,梁再强最终作出了撤诉的决定。事后法院建议他将望城村村委会也列为被告。

  律师认为家长和村委会有责任

  “肇事水塘”到底是谁建的,小琴溺水,又是谁之过呢?2月23日上午,记者来到望城村进行了实地探访。水塘在梁再强家大门前,呈长方形状,长约11米多,宽约6.6米,总计有70多个平方。

  水塘的下方水深不见底,上方则能看到水下泥土及附着物。以前,水塘并没有围墙,现今却多了一道砖墙,墙高1米左右。“这墙,是出事以后村里面出了些钱让我修上去的。”梁秀军说。

  在梁再强提供的卷宗里,记者找到了村领导出具的一份证据(原件)。这份证据介绍了水塘的建设情况,其中提到水塘是“生态农庄”项目的一个配套项目,而生态农庄项目实施的时间在2000年,实施单位是施秉县农业局。但这份证据的复印件曾在法庭上现身,因是复印件而遭到了被告方的质疑。

  梁再强认为,这份证据说得很清楚,水塘就是施秉县农业局修建的。不过,出具它的望城村村支书曾维军却不这样认为。曾支书说,只能说生态农庄是农业局建的,水塘是配套设施,是谁建的说不清楚。“建水塘时,我是村主任,当时我询问过施工工人,他们说是水利局请来的。”曾支书说,因那时没出事,所以未作具体了解。

  曾支书告诉记者,水塘完工后,一直由村里面使用至今,它的主要功能是灌溉、消防等。“以前,水塘边是安防护栏的,但时间长了,防护栏的铁管被弄断,残缺不存。”曾支书说。而说起小琴溺水的事,曾支书说,责任应在家长,他们没监护好孩子。

  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的任名胜律师认为,这起健康权纠纷案,监护人没有看护好孩子,有责任。建设单位建好水塘后,已交付给村里监管和使用,村里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也应当承担责任。而建设单位,是没有任何责任的。

  梁再强表示,下一步,他努力搜集证据,然后会提起新一轮诉讼。

责任编辑:苏慕凉【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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