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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提请会议审议
作者:发表于:2014-01-09 10:47:57 来源:金黔在线 』

昨日,《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据了解,我省在生态文明地方立法工作上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09年贵阳市率先在全国颁布了第一部促进生态文明的地方性法规,本条例的出台,也将成为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的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

措施一:政府划定生态红线区域

划定生态红线,是为了严格禁止大规模、高强度的过度开发,遏制生态系统不断退化的趋势。为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生态红线划定的原则和内容,省市县应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生态保护价值重要区域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加强保护。

《条例(草案)》提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红线范围内从事与生态保护、改善无关的项目开发活动,以及其他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措施二: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条例(草案)》提出,进行建设开发决策,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保护水平。对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作出决策前举行听证、论证,进行生态风险评估。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终身追究决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以不低于当年本级财政收入的2%以上4%以下的标准,将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对公益性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的财政贴息、投资补助等。

措施三: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条例(草案)》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制定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资源有偿使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环境损害赔偿等环境经济制度。

同时,对生态补偿制度的原则、方式、补偿事宜及提供经济补偿的范围进行了规定。省、市州政府应当按照政府投入为主、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措施四:环境失信人将被信用惩戒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要素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警和综合评价。

同时,县级以上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有关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档案,将单位和个人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记入档案,并将环境失信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环境信用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任用的重要依据。(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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