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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大力实施民族事务兼职委员单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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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4-03 17:06:02  来源:  

  4月1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召开了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第一次会议,会议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传达学习了《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2】272号文件),标志着黔东南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制正式确立,这是黔东南州委州政府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完善民族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兼职单位的职能作用,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制定的一项专门制度。

  黔东南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制的工作牵头单位为州民委,兼职委员单位成员包括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27个与经济社会建设、民生紧密相关的州政府工作部门。各兼职委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州民委兼职委员,一名业务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落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州政府分管领导将每年召集一次州民委兼职委员会议,通报全州民族工作情况,听取各兼职单位汇报,研究讨论全州民族工作重大事宜。各兼职委员单位必须把加快全州少数民族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列入本单位的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统筹安排部署,积极争取和优先安排国家、省、州和本单位的各类发展项目和补助资金,特别是在通村油路、水利设施、安全饮水、寄宿生宿舍、农村卫生室、农业产业等建设项目要做重点安排。每年至少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和民族乡办1—3件实事。

  民族事务兼职委员制度的实行,既发挥了州民委在掌握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以及专项调研方面的优势,同时也能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兼职单位在民族地区落实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特有作用。州民委负责在每年12月将各兼职委员单位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扶持少数民族发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情况向州委、州政府报告,并向各兼职委员单位通报,从而提升州民族事务兼职委员单位主动作为、积极作为的工作意识,形成民族地区自强不息、奋发有为的工作局面。(黔东南州民委)

责任编辑:陶明霞【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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