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携带凶器盗窃案,一审依法判决两被告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是自新刑法实施以来,该院判决的首起携带凶器盗窃案。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赵某二人携带改制射钉枪一支、子弹三发及礼花弹三颗,驾驶摩托车,在一村民家院墙外盗窃乌鸡一只。后二被告人携带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在到另一村伺机作案时,被公安局巡逻民警抓获。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弹鉴定:枪支及子弹对人体均具有致伤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且被告人王某、赵某携带枪支盗窃,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且系流窜作案,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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