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黔东南州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问题研究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12-12-27 16:52:47  来源:  

  随着黔东南州农村经济的发展,大多数农民摆脱贫困,提高了生活水平,实现了从温饱到现在向小康目标跨越,农村经济开始走向全面繁荣。但是,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一建设目标的实现,阻碍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何处理好黔东南州当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黔东南农村生态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质量显著提高,但是由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法制不完善等原因,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1、农药、化肥等污染问题。农药、化肥的使用一般保证了农作物的稳产高产,但不合理的使用化肥农药或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化肥农药,也污染了环境,危害着人们的健康。受短期效益的驱动,多数农民选择使用高毒、高效农药,致使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加大,农作物产品质量下降,部分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中农药含量严重超标。

  2、农民生活污染问题。农民传统的物品包装物主要的植物制成品如芭蕉叶、木桶、竹篮等,这些包装物一方面可以重复使用,另一方面易腐烂,降解后还可以改善土壤结构增加土壤肥力。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量的各种塑料包装物涌入农村,且废弃包装物随意丢弃,而这些塑料包装物耐酸碱,不易腐烂,难于降解,即使经过长达年的时间,残膜仍滞留于田间地头,破坏了土壤结构,污染了生态环境。另外,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向河流将造成水源污染,污染恶臭,引起水体的富营养化。

  3、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经调查,由于缺乏环保意识,特别是财力有限等原因,黔东南州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限的财力主要集中于房屋、道路、给水、供电等方面的建设,如排水和污水集中处理、垃圾处理、消烟除尘、噪声隔离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多数没有考虑,黔东南地区村镇基本都没有专门的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严重落后于村镇建设规模。

  二、黔东南州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缺陷

  多年来,我国虽然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与农村环境相配套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没有和目前新农村建设相配套的环境法律法规,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相比,相差甚远,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

  1、环境环境保护法治意识欠缺。长期对土地粗放式的管理模式的和传统农业耕作方式,造成农民在思想上对于自身破坏环境的行为、周边生存空间的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更加认识不足,环境法治意识还处在较低的水平。

  2、环境法律体系不健全、专项立法缺失。我国先后颁布制定了一系列涉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但是针对性的提出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利用和治理的条款都分散在一些相关法规中,没有形成系统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且多侧重于对环境的预防方面,在治理以及法律制裁方面就很少涉及。

  3、农村环境保护监管体制不合理,环境执法不严。我国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机构很多,涉及农、林、牧、渔、环保等部门。执法主体过多,执法权力过于分散,环境执法经常出现缺位、错位,甚至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形。一些政府及其领导为追求眼前的政绩,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甚至有些领导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环境事故的企业说情护短,农村环境保护执法机关成了农村环境破坏的“守护神”。

  三、黔东南州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构想

  农村环境问题的形成既有文化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因素的作用;既有农村内部原因,也有来自农村外部的影响;既有经济原因,也有制度政策上的缺陷。农村经济、社会进步的同时,农村环境持续恶化,如何因地制宜地建立和完善黔东南州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对黔东南新农村经济社会建设持续和谐推进的有着重要的意义。

  1、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增强环保意识。由于黔东南农村居民科学文化素质较低,没有深刻领会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加强对农村居民环境法治宣传至关重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黔东南的生态环境状况、群众的文化水平以及黔东南的民风民俗等情况要作深入、全面调查研究,要充分结合黔东南苗侗民族的特点,采用群众喜见乐闻的多种形式开展符合黔东南生态环境保护实际的法治宣传活动,尤其是学校要结合教学内容渗透环境保护知识,使青少年一代能身体力行的自觉维护生态环境。

  2、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我国虽然初步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中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这一体系涉及农村环境保护内容分布比较分散,概念性强、针对性差、操作性差。在实体法方面,建议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在对相关条款进行清理、修订的基础上,探索专章或独立的规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使之真正成为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的综合性基本法律。同时,黔东南州人大及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对问题比较突出而国家环境立法尚未规定或者不宜规定的事项,应在立法权限内,尽快出台适合黔东南实际的生态环境保护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程序法方面,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程序法制度,放宽环境诉讼的起诉资格,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使环境保护能及时得到司法救济。

  3、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监管体制。针对我国目前环境执法现状,一是针对我国目前环境保护执法机关过多的特点,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明确不同涉环境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同时还要积极探索设立独立的环境执法机构,统一执法尺度,避免政出多门,增强执法效果。二是要将生态保护纳入到党政干部的绩效考核,作为官员绩效考核的首要内容,使生态良性发展也成为“政绩”之一,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通过刚性的考核制度引导各级党政干部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来。三是建立群众联防机制和环境执法监督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执法监督作用,切实克服环境执法部门几双眼睛的执法缺陷,以便及时发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最大限度的保护生态环境。

  在农村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农村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问题,生态环境形势严峻,特别是黔东南生态环境脆弱,一旦破坏,往往很难再修复。如果现在不抓紧时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重视农村环保问题,将来在改造自然环境的时候就会付出多几倍的代价。因此,在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固然要关注农民经济利益的提高,同时也要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不被破坏,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的提高。我们只有把农村建设的生态环保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大力加强农村环保法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资源保护体系,充分利用法律来保护农村自然环境,才能走一条可持续的发展道路。(邓成  王山地  冯镜钢)

  参考文献:

  [1] 佟庆远、杜鹏飞等·新农村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设计[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

  [2] 冯肃伟、戴星翼·新农村环境建设[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3] 余源培·新农村建设不能忽视生态保护[J]﹒探索与争鸣,2006﹒

  [4] 冯韵东·和谐新农村的环境法制建设[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6﹒

  [5] 李蓓蓓、张雪绸·当前农村生态环境的约束与对策[J]﹒经济纵横,2005﹒

责任编辑:唐旭【收藏】
上一篇:“雨露计划”助从江51名瑶家贫困学子圆梦
下一篇:镇远:羊坪镇组织开展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党章知识竞赛活动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