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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木河之争"再起波澜 施秉县政府被指"不按合同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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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1-22 10:29:56  来源:  


 

  “杉木河之争”又起

  县政府被指不履约

  11月13日,黔东南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民告官”的民事案件。在法庭上,刘金生说,他投资开发杉木河,带动了施秉县旅游的发展,他的开发之举可以说是功在当代,利及千秋。但施秉县政府却违背招商引资政策,剥夺了杉木河漂流公司对杉木河的经营权。

  2009年4月10日,他与施秉县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根据双方认可的评估结论由施秉县政府补偿刘金生基础设施款(即10078184元),并对其合理收益进行评估。但协议签订和评估结果“出炉”后,施秉县政府却不履行约定,继续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侵害,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成了“一纸空文”。

  在本案的诉请中,刘金生要求法院判令施秉县政府支付其违约金100万,并继续履行双方之前签订的《补偿协议》。

  “在我们签订的协议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100万元,所以索赔高额违约金是有依据的。”刘金生说。
 



杉木河风景优美




 杉木河景美如画

  景区公用设施

  县政府投入了400多万?

  施秉县政府在庭审中提起了反诉。其在反诉中称,施秉县政府其实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如委托相关的评估公司对双方约定的景区公用设施进行评估,免费给了刘金生595张杉木河景区门票。同时还借款150万元给刘金生(至今未还)。而双方在协议上约定借款的金额只有30万元,期限为一年。

  但是,评估公司在评估过程中,只是对实物进行评估,而事实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上涉及的公用设施,施秉县政府是投入了资金的,而且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其直接投资部分为人民币4477834.08元(该投资的收益部分未计入)。

  但是在初步评估结果出来之后,刘金生否认施秉县政府修建公用设施的投入,提出按评估出来的实物资产数额对其进行补偿。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施秉县政府于2010年5月18日就履行情况向刘金生作了书面答复,但刘金生坚持己见,导致协议未能履行。施秉县政府认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是刘金生,故请求法院确认其投资,即享有4477834.08元的投资份额。

  追加诉请

  索赔金额提升到3000万元

  据了解,在施秉县政府提起了反诉的情况下,刘金生在庭上追加了诉讼请求,除了要求施秉县政府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外,还要求其补偿人民币3000万。

  就3000万元的构成,刘金生说,其中1000多万元即是评估公司评估出来的基础设施款,另外的2000万是其与施秉县政府在协议书中提及到的“合理收益”。

  刘金生还就施秉县的反诉进行了答辩,他说,施秉县政府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4477834.08元的投资份额,这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与合同纠纷案并无必然的联系。

  此外,作为一级政府,对项目的投资应有项目立项评估报告、资金来源等系列规范性批文,以此证实投资的合法性,但施秉县政府却拿不出这些批文以及其他证据证实自己有投资份额,所谓“4477834.08元”的数据是拼凑而来的。

  由于案情重大,此案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将择期宣判。(罗茜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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