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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木河之争"再起波澜 施秉县政府被指"不按合同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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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1-22 10:29:56  来源:  


  2009年,施秉县政府与施秉杉木河漂流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标志着持续了10多年的“杉木河之争”告一段落,但由于该协议得不到履行,施秉杉木河漂流公司经理刘金生将施秉县政府告上了法庭,“杉木河之争”由此再起波澜。近日,黔东南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杉木河上段风光优美,但因杉木河之争而关门谢客



 
矿泉水上的漂流

  事件回顾

  1993年,刘金生应邀到施秉县对杉木河进行开发,两年后,首漂成功,杉木河成为漂流景点。

  1996年,施秉县提出对杉木河进行统一管理和经营,县政府自印门票出售,后来又出现了一些单位和个人也参与经营杉木河的情况,形成了“多元化”的经营格局。

  1997年,在县政府的推动之下,杉木河漂流公司与港商黄夏生的云台山旅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联合经营杉木河,但因黄的投入款未到位引发纠纷,后施秉县政府下发处理决定并让县法院即时执行。

  刘金生认为施秉县政府的做法是将杉木河漂流公司的资产划给云台山旅游经济发展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将其告上法院。

  黔东南州法院和贵州省高级法院均判决撤销了施秉县政府的处理决定。

  这一起行政官司以及相关的民事案件尘埃落定后,一系列的“麻烦”接踵而来。

  2005年,施秉县政府再次重申对杉木河实行统一管理,并直接到施秉县地税局领取发票销售,刘金生则不能领取发票,无法开展经营活动,遂将施秉县地税局告上法庭。黔东南州法院判决确认施秉地税局的行为违法。

  随后,刘金生以州法院的判决为据,向施秉县地税局申请印制漂流发票,遭拒。无奈之下,刘金生再次与之对薄公堂。受理此案的麻江县法院以及二审黔东南州法院均作出了支持刘金生的判决。

  同年,施秉县政府、交通局、交警队在施秉杉木河漂流公司修建的通向景区的道路上筑起了隔离墙,堵塞了交通。刘金生再次向黔东南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施秉县政府以及县交通局、交警队败诉。

  2006年,施秉县工商局撤销了杉木河漂流公司经营漂流项目的权利。审理此案的凯里市法院遂判决撤销了施秉县工商局的决定。

  2006年2月24日,施秉县物价局也来“发难”,注销了杉木河漂流公司的《收费许可证》,刘金生向黔东南州物价局提起行政复议,施秉县物价局的注销决定被撤销。

  2007年,施秉县物价局再次下发通知,注销杉木河漂流公司090422—02—81号(经营性许可证)中部分项目。刘金生再次起诉,黄平县法院于2007年7月16日判决撤销了施秉县物价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局不服判决,上诉至黔东南州中级法院,但其上诉最终被驳回。

  2007年7月7日,刘金生带领20多名员工进景区经营,遭到阻拦。7月8日,施秉县公安局对刘金生和另一名员工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刘金生不服,向黔东南州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被驳回。后起诉至施秉县法院,一审败诉。2008年3月24日,黔东南州中级法院撤销了施秉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及施秉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07年12月,时任省委常委、副省长的黄康生带领工作组赴施秉县调处刘金生与施秉县的杉木河之争,推动双方达成了共识。

  在此基础上,刘金生与施秉县政府签订了补偿协议书,其核心内容是:刘金生放弃对杉木河漂流的经营。在此情况下,双方邀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杉木河公用设施价值和合理的收益进行评估。后以双方均认可评估结果为前提,由施秉县政府对刘金生进行补偿。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评估结果,施秉县政府应给予刘金生的公用设施的补偿款是10078184元。

  但评估报告“出炉”后,刘金生并未拿到补偿款,遂于2011年3月3日,将施秉县政府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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