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生活网讯 近日,剑河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准确找好突破口,成功协调一起林木行政确权案件。
据介绍,该案第三人杨某某未与原告剑河县南寨乡懂达村一、二、七、八组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即与国家林业站签订造林合同,在原告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新盘路”一幅集体土地营造杉木林8.25亩,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管理抚育至今。2011年5月原告欲将包含第三人造林地内的林木出卖,第三人以林木系自己所造,加以阻止。为此,双方引发林木所有权争议。
第三人于2011年7月申请被告剑河县人民政府调处,县政府于同年9月14日作出处理决定,将争议林木决定归第三人所有,收益按原告占三,第三人占七分成。该决定得到州政府的维持。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于2012年3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剑河县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当事人各持己见。
为查明争议的事实,确保公正、和谐司法,剑河县法院行政庭审判人员组织争议当事人冒着大雨深入山场各个角落进行现场踏查绘图,并委托南寨乡林业站对争议林木的山场面积进行测量,对原告认可第三人造林地面积,以及争议林木的其余林地面积分别进行丈量。得出结论争议林木的面积大于第三人实际造林面积。2012年5月29日二次开庭审理,通过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律师、政府工作人员、村委会成员联动协调,说明和睦相处的重要性,终于促成原告与第三人就林木权属达成协议。原告主动向申请法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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