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 (李晓生 吴章义)近日,雷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犯盗窃罪判处一聋哑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5000元。
据悉,2008年1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伙同他人来到贵州省雷山县城,寻找作案机会。看到汽车站边某批发部内只有店主李某一人,遂以故意购买物品付钱不足为由,诱使店主李某离开门市部,其同伙趁机进入李某的门市部内,将李某存放在桌子抽屉内的现金15124元及一些杂物一并盗走。李某发现批发部被盗后,立即向雷山县公安局报案,被告人罗某及其同伙乘坐出租车离开雷山县城,当行至朗德镇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在其身上搜出被害人被盗的物品若干。
在侦察与公诉阶段,被告人罗某凭借自已是聋哑人的条件,以不懂手语、不识汉字为由拒绝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法院发现被告人罗某具有正常的文字理解能力,并对聘请的聋哑翻译人员的手语理解正常,在辩论阶段尽力将所有的罪证推向他人,妄图推卸责任,其不懂手语、不识汉字的表现为故意辩解行为。
法院庭审后认为,侦察机关收集的证据合法,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能因其是聋哑人而规避法律制裁。其行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决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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