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班费的问题老生常谈,但还是有许多非出租车驾驶员不理解,所以在谈及台班费时,认为是出租车车主或者驾驶员“杜撰”出来的,有敲诈的嫌疑。
记者采访和查阅资料获知,对于台班费的概念,也存在莫衷一是的情况,有网络资料称,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除了损失一些正常的费用外,还有出租车特有的台班费,这是出租车司机交给出租车公司的费用。记者街头走访时,多名凯里出租车则表示,台班费其实是出租车自己拿到的钱,包括租车的租车费和自己的纯收益等。
而在法律层面上,关于台班费,是没有非常明确的论述的,这也是一些非出租车驾驶员在肇事后认为自己被“敲诈”的原因之一。
“尽管法律没有对台班费作出明确的论述,但是主张台班费还是有法可依的,如果由此出现诉讼,法院支持台班费诉求的可能性比较大。”长期从事法律业务的退休干部罗光有说。
记者查阅相关案例获知,对于台班费,在很多案例中,法院还是持支持的态度。
其中,2014年发生在贵州贵阳的一起案例,就比较典型:
2014年12月30日8时许,原告张某驾驶贵AU1202载着客人从贵阳老城前往金阳方向,路途,由于被告驾驶的车辆没有保持相应的行车距离,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原告载的乘客受轻微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显示,被告王某某在事故中负全责。
原告受损的车辆直至2015年1月2日才得到修复、营运,前后造成原告6个班的班费无着落。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也提示被告“付班费是有法文规定的”,但被告的再三答复是:“没有这一说法”。
在无助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出租车班费金额1050元,赔付原告误工费1600元等。
被庭审中,被告告王某某说,不存在台班费这个赔偿,直接损失我已经赔偿。原告没有受伤,所以没有误工费的损失等。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我们已尽到保险理赔的责任。对于误工费,因原告未受伤,所以不应产生误工费,而台班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对于存在争议的台班费,法院在判决中表示“部分支持”。
法院认为,一方面,台班费系原告张某某按照《出租车单班租赁协议》每天固定支付给出租车公司的经营费用,受损车辆为出租车,张某某的车辆修理期间她仍需向出租车公司交纳台班费。
另一方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基于前述的两个方面,法院认为台班费应为原告的直接损失,根据原告修车时间,该院支持其两个整天及一个白天的台班费共计880元,原告诉请的1050元,予以部分支持。
“其实,台班费可以理解为一种误工损失,出租车是经营性车辆,一旦被撞停运,就意味着在车辆维修期间驾驶员没有了收入,是出租车司机的直接损失,主张台班费,是对出租车停运损失的补偿。”罗光有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出租车台班费,他认为,建议列为误工费来主张,这样就比较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容易让人接受。
说起台班费,不得不提支付标准的问题。记者在凯里街头调查获知,凯里地区目前台班费的标准是约280元/班·天,但还存在一定的议价的空间。
就此,罗光有建议,受损失的出租车司机,能够拿出证明自己误工损失费用的证明材料,那就可以按照实际损失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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