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一对父子俩双双获刑。
今年2月的某日夜晚,年轻气盛的杨某某因其父亲杨某与龚某甲打架一事,气愤不过,与丈夫邀约朋友吃饭商量准备去“讨要说法”。凌晨时分,10余人在杨某某与其丈夫的“邀约”下,酒后来到被告人龚某甲家。见到龚某甲后,双方开始相互谩骂,在争吵中杨某某用脚踢到龚某甲,由此引发了双方肢体冲突。
这时,龚某甲的儿子龚某乙在家中看见父亲遭到殴打后,便从家中手持两把菜刀冲了出来,朝杨某某挥砍,龚某甲也从厨房中拿出一把菜刀在院坝中挥砍,并吓退众人。杨某某在退离时,不慎摔倒在院坝内,被龚某甲、龚某乙持菜刀砍中,造成轻伤二级。
惠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龚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龚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通讯员:杨世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