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时看到一只像野鸡的东西在自己安放绳套的地方动,自己就用随身携带的鸟枪朝目标方向射击,枪响后自己听到有人叫,上前查看才发现是伤到了人。......我现在山也卖了,还到处借钱赔偿,年纪大了身体不好,我家底都掏空了,请求法院对我宽大处理。”被告人石某仓庭审中供述。
10月11日,
榕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被告人石某仓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仓非法持有一支老式火药枪用于自己上山打鸟、打野鸡时使用。2022年10月时,被告人石某仓拿着该支鸟枪到本寨坡上打鸟,同村的被害人潘某某也在该片山坡上面捡桐油果,因为潘某某捡桐油果时晃动了树枝,让石某仓误认为是鸟而开枪射击,将潘某某击倒受伤。经送检,枪支系一支自制长管火药枪;经鉴定,潘某某的伤为重伤二级,伤残十级。
判决:一、被告人石某仓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法官提示: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具有高度危险和社会风险隐患,直接影响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于枪支具有严格的管控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持有枪支。如私自制造、持有、私藏枪支的,请主动上交公安机关。同时对于发现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行为的要积极检举揭发,保障大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