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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秉县法院: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辱骂他人内容,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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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19 09:49:55  来源:施秉县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曾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6月离婚。2022年6月26日至6月30日期间,被告王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表附有原告吴某某照片的动态,并发布辱骂言论,被告还利用原告的照片制作视频发在抖音平台上。后原告吴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立即删除相关视频和图片,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曾是夫妻,在离婚时双方均陈述无子女、财产、债权债务,在离婚后被告因债务的处理与原告产生纠纷,被告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但其选择在社交平台发布带有辱骂内容的文字、视频,该行为显然构成侵权。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影响范围、过错程度和态度,判决被告王某某立即删除发布在微信、抖音等平台的涉及原告吴某某的侵权内容,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官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大家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自由言论,但是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尊重事实,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不得随意虚构、捏造事实或发布辱骂、诋毁他人的言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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