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将职业本科纳入现有学士学位工作体系,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证书格式一致,但在学士学位授权、学位授予标准等方面强化职业教育育人特点,突出职业能力和素养,完善职业本科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保障体系,促进职业本科高质量发展。
在执行方面,普通本科和职业本科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和授予管理办法》进行学士学位授权、授予、管理和质量监督;在证书效用方面,两者价值等同,在就业、考研、考公等方面具有同样的效力。
《意见》明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学位授予程序。主要程序是: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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