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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大爷超长加班十余年讨要170万元加班费,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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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06 09:28:01  来源:法治日报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超时加班 "话题引发热议。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加班费案件,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28 万余元加班费。

  2001 年 8 月起,阿东(化名)进入厦门某船只停泊点担任值班管理员,主要负责船只登记、打扫卫生、看管资产等工作。阿东说,他 24 小时在岗,吃住都在停泊点,其间若要离开,阿东就向站长报备,找人来顶班。据阿东介绍,在停泊点工作近 20 年,他仅因父亲过世、儿子结婚等重大事情请过假。

  2020 年 4 月 29 日,单位通知阿东,因停泊点搬迁,2020 年 5 月 1 日起就不需要人来看管了,阿东失业了。近 20 年来,阿东的月工资从 700 元涨到 3000 元,但除了部分法定节假日有加班工资外,阿东平时的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等均无落实。

  阿东起诉了单位,请求法院判令确认 2001 年 8 月 18 日至 2020 年 5 月 1 日他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判令单位支付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近 170 万元。

  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阿东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可认定,双方自 2001 年 8 月 20 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过阿东主张的 19 年劳动关系未获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阿东出生于 1951 年 8 月 24 日,至 2011 年 8 月 24 日已年满 60 周岁。2001 年 8 月 20 日至 2011 年 8 月 24 日期间,双方形成劳动关系;2011 年 8 月 24 日之后,阿东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所形成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阿东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定按 150% 的工资报酬支付工作日延时加班费用,按 200% 的工资报酬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用,按 300% 的工资报酬支付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加班费用。其中,按每天加班 5 小时计算平时延时加班工资,按每天加班 13 小时计算周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阿东 2001 年 8 月 20 日至 2011 年 8 月 24 日平时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共计 28 万余元。

  用人单位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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