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等情形时,不得超车。
近日,在贵州省黔东南州施秉县,卯某驾车行经路口,在前车左转弯时越线强行超车,一脚油门下去,所驾驶的车辆与前车碰撞后,直接“飞”上绿化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所幸没有造成人员受伤。
交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路上停着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前方人行道绿化带上停着一辆白色轿车,地上散落着一些车辆碰撞后留下的碎片。
监控画面显示,一辆车牌号为沪CJ79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五甘线86公里200米(小地名:蚂蟥田路口)处时,前方车辆较多、行驶比较缓慢,该车辆越过中心线强行加速超车,与前方正在左转弯的贵HDN6XX小型客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白色轿车直接“飞”到了绿化带上。
沪CJ79XX小型轿车驾驶人卯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需要做好防御性驾驶,杜绝野蛮行车,预防事故发生,确保自己和他人安全。(文/图:徐浩/谢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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