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参加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转诊转院是指因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仪器设备条件或技术方面原因,参保人员须转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专科医疗机构或有特长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的行为。
第四条 转诊转院分州内、省内异地和省外转诊转院三类:州内转诊转院是指参保人员在州内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相互转诊转院;省内异地转诊转院是指参保人员转往州外省内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省外转诊转院是指参保人员转往省外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州内转诊转院的,不需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直接享受对应级别医疗机构的正常报销待遇。
第六条 参保人员省内异地或省外转诊转院的,需按第七条相关规定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备案,经审核备案通过的,住院起付线统一为1200元,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在对应医院级别基础上增加10%。未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或审核不通过的,住院起付线统一为15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50%。
第七条 转诊转院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住院病人办理程序
1.住院病人向诊治科室提出申请,诊治科室经科主任同意,根据病人申请或病情需要出具转诊转院介绍信;
2.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凭住院病人提供的转诊转院介绍信进行备案,转诊转院介绍信可通过微信、短信等网络工具提供。
(二)非住院病人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已在参保地门(急)诊就诊的,凭门(急)诊就诊病历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备案,经办机构根据情况进行审核备案。
2.参保人员未在参保地就医的,要在转入医院就医后5个工作日内凭入院记录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备案,经办构根据情况进行审核备案。
第八条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医保三目录,参保地医保报销比例政策,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实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而现金垫付回参保地手工报销的,执行参保地三目录及医保待遇政策。转出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冒名转诊转院,应严格遵守转入地医保和医疗机构的各项管理规定,主动配合治疗。转出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要严格审核转诊转院人员的身份信息。
第十条 本规定由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其他与本规定不同的按本规定执行,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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