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郑某、景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完全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量刑建议,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郑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景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年底,贵州省岑巩籍刑满释放人员张某、郑某相继偷渡到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郑某表弟景某随后也偷渡到此地。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组织他人偷渡走私毒品进入我国境内,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行为5次,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53.76克、氯胺酮(俗称K粉)12919.74克到达湖南郴州、贵州黔东南、福建厦门等地贩卖。
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郑某亲自或者安排他人走私毒品至云南景洪,多次走私、贩卖、运输K粉5760.86克给岑巩籍贩毒者在贵州省贵阳市、黔东南州等多地分销贩卖;在被抓获当天,在其缅甸住处查获1000克毒品K粉。在郑某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景某予以帮助。
禁毒大扫除开展以来,黔东南州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始终保持毒品犯罪严打高压态势,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积极对大宗外流毒品犯罪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就打击外流毒品犯罪案件管辖问题、全链条打击等法律问题、证据问题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从快从严审查办理,精准指控揭露犯罪,为坚决遏制全省毒品犯罪贡献检察力量。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