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零口供”贩卖、运输毒品案,黄某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黄某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十万元。
2019年10月30日,在黄某甲的邀约、安排下,黄某甲、黄某乙分别驾驶车辆从贵州瓮安相继出发,前往云南昆明购买毒品海洛因至贵州凯里贩卖。2019年10月31日19时许,禁毒民警在六盘水市水城县都格公安检查站将返程的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驾乘的两辆轿车拦截,在黄某乙驾乘的车辆后备厢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三块,净重共1045.4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56.64%至57.15%。
黄某甲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否认与黄某乙共谋贩卖、运输毒品,公诉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虽然没有黄某甲的有罪供述,但在案的其他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锁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遂以黄某甲、黄某乙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公诉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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