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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偷越国(边)境案,四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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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5-12 12:03:13  来源:天柱县法院  

  近日,天柱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偷越国(边)境案,四名被告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2020年年初,被告人张某在手机上浏览到一个赌博网站,通过添加赌博网站上预留的微信号码,联系到一个陌生的微信好友,张某在微信上与该微信男子协商去缅甸赌博的相关事宜。

  2020年3月8日张某邀约被告人龙某、刘某二人从天柱县出发,来到云南省昆明市。2020年3月9日张某、刘某、龙某三人按张某赌博网站上添加的微信好友指引,从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偷越国(边)境到达缅甸果敢东城(地名)参与赌博活动,三人在缅甸果敢东城时与同在果敢东城赌博的被告人谢某偶遇,后一同参与赌博活动。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张某联系缅甸果敢东城赌场内工作人员要求帮助偷越回国,在支付一定的偷渡费用后,赌场工作人员提供的“向导”帮助被告人张某、谢某、刘某、龙某四人从缅甸果敢偷越国(边)境回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于当日在云南省临沧市被警方抓获,并被临沧市边境管理大队作出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措施。

  图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谢某、刘某、龙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谢某、刘某、龙某犯偷越国(边)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某、刘某、龙某,系从犯。被告人张某、谢某、刘某、龙某经电话通知到案或主动投案,并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谢某、刘某、龙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四被告人在从轻处罚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谢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刘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龙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国门”不能随意进出,即使出于合法目的要出入国境,也要严格遵守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出入,为了赌博等非法目的偷越国(边)境,无异于走进违法犯罪的深渊。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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