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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公布!在黔东南这43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警告教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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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16 11:08:45  来源:黔东南交警  

  近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公布全州范围内实施 " 轻微交通违法温馨提示 " 的公安改革举措,用充满温度的人性化执法,全力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着力构建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黔东南州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长肖文斌在通气会上,对 43 种 " 轻微交通违法温馨提示 " 的改革措施背景、目的、方式、意义进行了介绍和解读。


 

  43 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第一类:机动车驾驶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证件,但是驾车时未携带、未放置或者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经查证后予以放行,并温馨提示安全文明驾驶: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经查证已投保交强险的;

  (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经查证车辆已检验合格、已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当事人能提供电子驾驶证或者当事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

  (四)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行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经查证有合法有效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的。

  第二类:驾驶人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未影响道路通行和造成交通事故的,且行为人已经或者积极消除违法状态的,给予违法行为人口头警告和批评教育,现场纠正后放行,同时温馨提示告知行为人安全文明行驶:

  (一)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二)拖拉机初次驶入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三)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四)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五)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六)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七)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八)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可以当场改正的;

  (九)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十一)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主动到车辆管理所进行检验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景区主干道以外行驶的非运营车辆,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三)因雨雪天气、道路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被泥浆遮挡的,经交通警察指出,当事人当场予以改正的;

  (十四)载货汽车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识认,可以当场改正的;

  (十五)未按规定粘贴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 5mm 且影响号牌识认的行为,可以当场改正的;

  (十六)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上违法停车,驾驶人在现场且听从交通警察劝阻并立即驶离的;

  (十八)载货汽车轮胎破损或者磨损严重、胎冠和花纹深度不符合标准规定、轮胎规格型号不符合标准规定等行为,可以当场改正的。(十九)载货汽车违反规定加装灯具,可以当场改正的。

  第三类:机动车号牌被盗、丢失、损坏或者放大号不清的行为,给予违法行为人口头警告,并温馨提示行为人尽快到车辆管理部门补办号牌或整改,十日后被查获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自报警之日起十日内被查获的;

  (二)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

  (三)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

  (四)喷涂放大的机动车牌号不清晰的。

  第四类:交警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发现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以外的道路违法临时停车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的,给予警告处罚,同时采取短信温馨提示,通知违法车辆立即驶离:

  (一)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法停车的;

  (二)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法停车的。

  第五类:违反限速规定,未造成后果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罚,并短信温馨提示按规定时速行驶:

  (一)在限速低于 60 公里 / 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 50% 以下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 10% 以下的;

  (三)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 10% 以下的;

  (四)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 10% 以下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 10% 以下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 20% 以下的。

  第六类:交通警察首次查处或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首次记录的下列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的,给予警告处罚,现场纠正并温馨提示行为人安全文明行驶:

  (一)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非运营性 7 座以下(含 7 座)的小型客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10% 未达 20% 的;

  (五)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初次误入单行线或禁止机动车通行路段的。

  第七类:在非查缉天气发现机动车有灯光、雨刮不全或者损坏行为的,对驾驶人进行温馨提示后放行:

  (一)非雨、雾、雪、冰雹等天气发现车辆雨刮不全或者损坏的;

  (二)非雨、雾、雪、冰雹等低能见度天气发现车辆开启大小灯、示廓灯、雾灯、后位灯或者以上灯光系统损坏的。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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