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裁定
此前,一审法院以刘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刘某的二审裁定书。四川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相关证据足以证实被害人对发生的性行为是排斥的,不情愿的,刘某认为段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意见不成立。为此,二审裁定驳回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女子搭 " 顺风车 " 后,报警称被货车司机强奸
段某系贵州毕节人,曾在浙江打工,在该案案发前回到贵州开了一家麻辣烫小店,并照顾女儿。2018 年 7 月 26 日,因与堂姐约定到内江玩耍,她乘坐一辆毕节开往成都的长途汽车来到内江,当天 13 时许在厦蓉高速内江服务区下了车。堂姐在高速收费站外等她,她便独自沿高速公路步行,往出口方向走去。途中,她还在微信上告诉堂姐,自己上了一辆货车,搭 " 顺风车 " 到高速路口下车。
然而,在当天 12 时 31 分收到一条微信语音后,在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待的堂姐此后半个小时未收到任何消息。直到 14 时 02 分,堂姐收到段某发的位置,知道她到了内江的另一收费站。随后,堂姐赶到内遂高速内江胜利收费站,发现段某神情不对,脸上还有眼泪。
了解情况后,堂姐将段某带到派出所报警。段某向民警称,自己被货车司机强奸了。她在高速公路上步行时,一辆货车停下,司机得知她到内江后便叫她上车。想到从服务区到高速路出口只有几公里路程,她就上车坐在副驾驶室。车行至内遂高速富溪段时,司机将车停在应急车道上,随后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还塞了 100 元在她的背包里。下车后,她边走边把 100 元撕了丢在高速公路边。
货车司机:双方自愿发生 因价格问题被报复
接到报案后,民警在内遂高速距内江胜利出站口数百米的路边,找到了 100 元人民币的碎片。随后,通过调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驾驶的山东籍货车。2018 年 8 月 3 日,回到山东诸城市家中的涉案货车司机刘某被当地警方抓获。
刘某到案后称,案发当天,他驾车从内江回山东途中发现一名女子在高速公路上步行,在询问女子是否搭车后,女子坐上了副驾驶室。开了一段后,他将车停在停车带和女子聊天,并提出和女子发生性关系。一开始,女子并未同意。随后,在他先给了 100 元,又提出给 500 元后,女子和他发生了性关系。
刘某还称,这是自愿发生的性关系,但因为他只给了 100 元,女子为此不乐意,所以报复。但对于刘某所说,段某予以否认。
法院:相关证据足以证实,被害人是排斥和不情愿的
2019 年 4 月 15 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某犯强奸罪。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刘某辩解,段某与他谈定交易价格后自愿发生性关系,他不构成强奸罪。
对此,东兴区人民法院评判认为,段某与堂姐聊天表明已经到内江,并将搭乘一辆货车的情况告知堂姐,让堂姐到高速公路路口等候,在明知堂姐在路口等候,却在此情况下自愿与陌生男子发生性关系不符合常理。刘某体格健壮,段某相对柔弱,在密闭的货车驾驶室,空间相对较小,被害人无法躲闪,容易被刘某控制。加之案发时天气较热,被害人穿着较少,二者力量悬殊 ……
法院还认为,段某离开后将 100 元撕碎并丢弃在高速路上,走下高速路口见到堂姐后第一时间告诉了被侵害的情况,堂姐也证实她当时精神状态不佳,有哭泣状况,并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上情形从侧面体现段某对发生的性行为是排斥的,不情愿的。此外,段某案发前曾在浙江务工,有正当工作和收入,没有从事性服务的不良记录和其他违法记录,为钱财在特定环境与特定人发生性行为的合理性存疑。
为此,法院全面考量后认为,段某陈述更具有合理性。2019 年 12 月 31 日,东兴区法院以刘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随后,刘某以段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为由,提出上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段某从始至终否认自愿与刘某发生性关系,且陈述其下车撕碎了刘山给付的 100 元人民币并丢弃于路边,见到堂姐后又将被强奸的情况告诉堂姐,并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其相关陈述得到堂姐证言、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路边查获的被撕碎的人民币等证据证实。为此,相关证据足以证实段某对发生的性行为是排斥的,不情愿的。而刘某及辩护人认为段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内江中院认为,刘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今年 4 月 3 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