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中规定,每年7月23日为我州成立纪念日,农历十月初七为苗年,农历十一月初一为侗年,全州公民各放假2天、1天、1天。我州因此有州庆、苗年、侗年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州节日。
根据《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发放标准为春节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法定节日及符合规定的少数民族节日人均不超过200元,工会会员生日当月,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我省工会工作实际采取工会会员普惠卡等方便职工会员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为贯彻执行好《条例》和《细则》,保障全州广大工会会员的正常福利待遇,日前州总工会专门就我州三个少数民族节日可否开展工会会员慰问向省总工会请示,省总工会行文明确答复:《条例》规定的我州州庆、苗年、侗年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州节日,符合《细则》规定的“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的精神,全州辖区内的各基层工会结合单位工会经费情况,可按照《细则》规定的发放标准、范围和方式落实会员的节日慰问。(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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