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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被告人石某接受胡某某的委托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胡某某的辩护人,石某为获取该案风险代理费用1.5万元,在胡某某案一审开庭前,多次与该案关键证人杨某某见面,并将从检察机关复印出来的胡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卷宗材料拿给杨某某看,指使、诱导杨某某改变证词,后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经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改判胡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石某的行为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重罪轻判,该案由市公安机关以石某涉嫌妨害作证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经认真审查,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提起公诉,并获市法院判决支持。
本案部分律师和群众旁听了庭审,被告人石某当庭认罪,该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据悉,该案系黔东南州首例辩护人妨害作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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