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中院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杨志慧租乘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石嘴山市惠农区燕子墩乡张斗子桥蛟龙口村六队附近时,双方因车费问题发生争吵。杨志慧采取威胁手段,在出租车上将被害人强奸。当日18时许,杨志慧将被害人带至附近水渠边,使用出租车上的一条蓝色毛巾将被害人勒死,拿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一部以及现金200余元,将尸体抛入水渠中,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系被他人勒颈后窒息死亡。2017年9月25日,杨志慧在惠农区一商店内被抓获。
石嘴山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志慧采用威胁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用勒颈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杨志慧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杨志慧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志慧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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