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蔡男2016年7月经国一友人介绍,认识友人的同班同学小花(化名),两人透过脸书互相视讯聊天后,相约见面,他并赠送项链、手环给她当定情物,而成为男女朋友。
同年8月的13天内,蔡男分别对小花猥亵或性交11次,其中两次在宫庙公厕野战,另8次在车上车震,地点遍布外木山、某国中校门口前、某小学前、忘忧谷和狮球岭炮台,也有一次是在蔡的住处;11次中有3次尝试,但都失败。
少女母亲看到女儿手机和蔡男的对话,两人聊到多次性行为经过,女儿还说“上次在公厕太刺激了,差点被人发现”,因此提告。蔡男辩称,不知小花的年纪,以为她已经18、19岁,至少年满16岁。
法官认为,蔡男明知小花为未满14岁,竟还进行猥亵、性交。
但基隆地院法官认为,被告明知被害人仅为国中就读学生,并可预见她未满14岁,思虑未臻成熟,且正处于身心与人格发展中重要阶段,对于男女两性关系仍处于懵懂状态。
法官表示,被告竟未劝导小花以学业为重,并为满足一己性欲,与性自主能力及判断能力均尚未臻成熟的她性交或猥亵,危害其身心健全发展,影响将来人格形成。
法官说,考虑被告迄今未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也分文未赔偿被害人,且于本院审理期间,或于调解期日无故不到或一再借故拖延,因此判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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