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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倒卖、转让锦屏文书 最高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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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09:04:24  来源:多彩贵州网  

  11月29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批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文书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锦屏文书是我国现今保存最完整、最系统、最集中的历史文献和珍贵民间文书之一,具有“时间跨越长、地域覆盖广、研究价值高、涉及学科多、归户性强”的特点,主要记载了500多年来苗、侗族人民与汉族人民的农林生产和贸易交往,体现了苗、侗族人民早已具有运用“契约”保护自己经济利益的意识。锦屏文书种类多,内容丰富,从载体形式上有石(碑)、木、布、纸等。

  据不完全统计,黔东南州民间传承至今的锦屏文书数量达40万余件,锦屏县数量最大,达10多万件。

  然而,锦屏文书大多散存于民间,保管条件简陋,加上文书形成年代久远,加速了文书的自然消亡。因此,立法保护文书势在必行。

  《条例》共二十四条,主要明确了锦屏文书的保护范围、保护主体、保护职责及锦屏文书管理与利用的范围要求,明确了违反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损毁、涂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文书档案;非法收购文书档案的;倒卖文书档案牟利或将文书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的;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文书档案或者文书档案复制件出境的;擅自出卖、转让或者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文书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10万元罚款。

  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对抢救、保护和利用文书有重大贡献和做出显著成绩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组织和个人将所收藏的文书捐赠给自治州、县(市)国家档案馆、文书特藏馆等国家馆藏机构,接受捐赠的馆藏机构应当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洪英杰)

责任编辑:龙庆洋【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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