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6日下午3点20分左右,盱眙县淮河镇的5岁男童傅某某在家门口玩耍时不慎落水,随后被送往该县中医院进行抢救,后送到南京市儿童医院进行救治。当该救护车通过宁连高速公路六合南收费站时,因为车辆油料耗尽停在花旗营收费站匝道附近。亲属不得已急打南京120请求救援,16分钟后南京市急救中心派出救护车找到傅某某并送至南京市儿童医院急诊抢救室救治。后经医院连续不间断地抢救治疗,男童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家属状告救护车延误转诊。2015年9月29日,根据盱眙县中医院申请,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傅某某溺水后经心脉复苏术虽恢复自主心跳,血压基本稳定,但始终无自主呼吸、神志昏迷。送至南京市儿童医院抢救无效最终死亡,符合溺水后缺血缺氧性脑病病情发展的不良转归,是其最终死亡的直接主要因素。
同时鉴定意见书也认为,盱眙县中医院在患者转院过程中,约16分钟时间延搁,未能保证救护车的正常运转,途中延搁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盛某因傅某某遭受损害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63053.20元,驳回原告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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