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李伟利用担任茂名市茂港区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款审批、人事调动等事项方面,为工程承建商黄某等6人提供关照和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现金合计人民币99万元。2013年6月23日,李伟向茂名市第一看守所提供检举材料称,在与同监关押的涉嫌抢劫犯罪的嫌疑人冯某交谈中获知,冯某曾伙同冯某某于2013年5月某晚暴力强奸了一名女中学生。看守所将该线索移交当地公安部门核查,侦破了冯某等人强奸案。
2014年1月,茂名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伟有期徒刑5年。该院认为,李伟主动交代办案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向公安部门检举了冯某等人的轮奸行为,构成立功,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同年10月23日,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院提起抗诉,认为李伟不构成自首,也不构成立功。广东高院今年3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茂名中院的一审判决。广东高院认定李伟构成立功,但不予认定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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