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17岁女孩被人带到株洲某宾馆实施猥亵,然而当随行同学向宾馆工作人员求助时却被置之不理,甚至连110报警电话都没拨打。近日,湖南株洲市芦淞区法院作出判决,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对女孩的损失承担补充责任。
2012年10月20日,这名17岁的女孩与一个女同学在同两个男性朋友吃过晚饭后,被带到株洲市芦淞区一宾馆。随后,一名男子将女孩强行抱上床,并对她进行猥亵。在猥亵事件发生时,受害女孩的同学曾向宾馆工作人员求助,但宾馆工作人员却态度冷漠,未及时处置,甚至没有拨打110报警。
2014年9月,实施猥亵行为的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进行民事索赔时,受害女孩认为态度冷漠的宾馆工作人员也有责任,于是将宾馆方与涉事男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宾馆方共同赔偿其交通损失费、父母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男子猥亵妇女,应对受害女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宾馆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在事发时未及时处置,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补充责任,即当涉事男子无法或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时,由宾馆方履行全部或部分赔偿义务。
作者: 阳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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