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共贵州省黔东南州委常委、州委政法委书记、黔东南州公安局局长王家黔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家黔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438.19万元、赃物奥迪A6L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1年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王家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接上谋取利益,在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38.19万元和价值46.0022万元奥迪A6L轿车一辆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坦白;所得赃款赃物全部退缴,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王家黔表示是否上诉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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