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 周燕玲)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
意见指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统计等部门及时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制度。
另外在城镇落户条件上进一步放宽,据了解,贵州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可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权利及义务。
居民办理贵州省内户口迁移,凭有关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无需到迁出地派出所履行户口迁出手续。
意见还规定,贵州将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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