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被告人袁某、陶某、许某、张某、柏某、周某系同学或同乡关系,均为十七八岁的少年。 2013年七八月份,6人商议在舒城县城找女子卖淫赚钱,后认识了不满14岁的少女肖晴(花名),提出带其去卖淫挣大钱,肖晴未同意。遭拒后,6人将肖晴哄骗至宾馆,其中5人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
此后3天内,肖晴在袁某、陶某等人的威胁下,李某(女)在其经营的宾馆内多次容留、介绍肖晴与他人进行性交易;后刘某介绍嫖客,肖晴又被迫在酒店卖淫。肖晴与6少年外出时,被一直寻找她的父亲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案发。 6少年共获取嫖资千余元。(据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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