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话题并非新话题。近几年,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它都会随着一起最新案件进入公众视野而被重新提起,争议一段时间后归于沉寂,直到下一个轮回。南京这起案件判决后,在网络上,对死缓判决也是有赞有弹。名为“@箱子鱼”的微博对判决做了善意理解:“我在想,是否法官从母亲已经没了,如果爸爸也没了,这个小娃就瞬间孤儿了的这个角度考量的?”而实名认证的作家“@沙欤”则提出质疑。他认为,凶手“并没有法定从轻情节,却直接把‘婚姻家庭纠纷’当作了从轻的依据。这是个恶例,尽管不是首例。”
今天,笔者试着比较全面地梳理其中的法律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从宏观层面对这一话题进行关注,无意也无力对个案判决是否适当作出评判。
“罪轻一等”:现实与例外
在《“婚姻家庭纠纷”该成为“免死金牌”吗?》一文中,笔者列举了一些近年来媒体报道过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一是案件发生是罪犯丧心病狂的结果,被害人并无过错。比如,北京一中院判决的宋立明案,对被害人先掐脖子再用鼠标线勒最后用刀砍,仅仅因为“感觉女友对他冷淡”;广州市中级法院判决的莫日来案,罪犯携带菜刀从海南赶到广州将前女友砍死,原因仅仅是对方违反“三个月内不能交新男朋友”的约定。第二个共同特点是,罪犯均被判处死缓。
2011年7月15日《南方周末》有关李昌奎案件的报道,佐证了杀害亲属可以得到相对轻缓判决的事实:“近年来,各地高院都有一些针对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命案,作出过死缓判决。比如子杀母、夫杀妻、弟弟杀哥哥等等。”
在李昌奎案中,被害人之一(另一被害人是其年仅3岁的弟弟)曾和李昌奎谈过恋爱。在二审由一审死刑改判死缓引发质疑之后,二审法院向社会解释改判理由时,也曾将这一关系作为改判的依据:“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来自上述《南方周末》报道)。
当然,并非每个杀害亲属的罪犯,都有被从轻发落的“幸运”。包括浙江杀妻科学家徐建平、杀害情妇的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在内,一些因情感纠纷杀人的罪犯被执行死刑。检察官杨涛在一篇文章中,曾引述了北京一个案例:2007年12月,因猜忌妻子有外遇,北京男子吴某勒死妻子后焚尸灭迹。一审法院以“吴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及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为由,对吴某判处死缓。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对于发生在家庭内部针对亲人的犯罪,仅仅因为是婚姻家庭中引发的案件就从轻处罚,不但与法律精神不符,对被害人也是极大的不公平。北京高院认定抗诉有效,二审改判吴某死刑,并得到最高法院的核准执行(2011年7月22日《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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