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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好心开车送醉酒同事回家 同事偷偷下车坠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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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4-11 10:26:25  来源:广西新闻网  

  核心提示

  同事聚餐后,没喝酒的小谢开车送醉酒同事回家。途中,醉酒的小黄自行离开,却意外从南宁一大厦坠楼,37天后死亡。事后,小黄的父母向好心送人的小谢及他们所在的公司索赔101万元。4月10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小黄聚餐不属于职务行为,该案属于送人的小谢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意外事件,小黄的死亡,损失只能自担。

  事件回放

  送醉酒同事回家 同事爬窗坠楼身亡

  小黄和小谢同是南宁市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员工。2013年5月2日晚,五一长假结束后,同事一起聚餐。当晚10时许,小黄赶第二场,来迟后便自罚几杯酒,有些“喝高”了。

  聚会结束后,没喝酒的小谢开着小黄的车送喝酒的同事回家。到达南宁市桃源路某大厦后,小谢送另一同事回家,小黄下了车。之后,小黄未回到车辆中,小谢在找寻未果后,将小黄的车开回公司停放。

  这小黄去哪了?某大厦的监控视频显示:当晚,小黄自行走动到大厦西侧的停车场,从铁门攀爬翻越,进入大厦。在该大厦2楼一咖啡店稍作停留,破坏咖啡店中的一个灯具后,走至大厦2楼西侧。随后他爬上该大厦走廊窗户,不幸从该大厦2楼坠楼。坠楼导致小黄重型颅脑损伤,在医院救治1个多月后,于2013年6月9日死亡。小黄25岁的生命画上了句号。

  事后,某公司先后通过捐款、慰问的形式,给了小黄家2.3万多元。小谢也尽己所能,给了小黄家6800元。

  痛失爱子,小黄的父母认为,小黄的死,是他所在的公司和送人的小谢不负责所致。因为,当天是公司组织聚餐,小黄是受公司指派聚餐。而小谢受公司之托小黄送回家,在护送过程中极度不负责任,将醉酒后的小黄撇下,导致悲剧发生。2013年7月,小黄的父母将某汽车销售公司及小谢一起告上兴宁区法院,索赔101万多元。

  一审判决

  不可控意外事故 送人者不构成侵权

  小黄的死,到底该怪他自己醉酒后“撒酒疯”,还是该怪送人的小谢和公司?

  法院认为,小黄当晚的聚餐属于个人行为。虽然聚餐以同事为主,但聚餐时间明显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能证明聚会行为与其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关联,没有证据证实该聚餐是公司所组织。而某汽车销售公司在此事件中没有过错。

  当晚小黄是自愿参加聚会,小谢没有对小黄劝酒等行为,小黄醉酒与小谢无关。小谢在送人途中,在停车间隙,小黄下车并离开后不幸发生意外。对此,小谢在当时的情况下是无法预见、难以控制的。因为,小黄下车是突发举动,作为驾驶人,小谢首先要保证行车安全,无法在小黄下车的第一时间立刻弃车上前阻止。

  事发地点是普通住宅小区,周边环境设施无明显异常,从生活经验来看,并非高危涉险容易发生坠楼的地点。也就是说,坠楼事故是小谢无法通过对周边环境的一般观察而预见到的。从监控视频看,当晚,小黄是以攀爬翻越铁门的方式进入大厦,而不是沿大厦旁的道路行走,行走路线明显超乎常理,攀爬进入后短时间内即发生了事故。对于有铁门封锁的区域,常人一般不会考虑攀爬进入的可能。因此,当时就算小谢尽力搜寻,也无法预见和避免意外的发生。

  事发后,因小谢不接听小黄落在车上手机,导致其家人无法获知小黄下落,导致小黄坠楼10多个小时后,家人才得知他躺在医院。小黄家人认为,由于小谢此行为导致小黄延误了治疗时机。而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家属知情的时间影响到小黄的治疗结果。

  综合这些因素,法院最终认定,该事故属于小谢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意外事件,小谢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小黄父母的请求。1.3万多元诉讼费,由小黄父母负担。

  庭审结束后,小黄父母的代理人表示,是否上诉,还要征求两位老人的意见。但他个人认为,上诉的可能性不大。

  得知自己不用承担责任,小谢表示,心里的一块石头落地了。这件事给他造成的伤害很大,人都瘦了一圈。至今,他一直拒绝参加各种聚餐活动。一些朋友的婚礼,他也不再出席。小黄走了以后,他一直感觉很难过,也知道小黄父母怨恨他。可他根本没想到会发生这种意外,在此事件中,他确实已经尽力了。(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劳秋艳)

责任编辑:田茂琪【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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