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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领取日期存在争议 中国人寿拒付保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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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3-15 10:01: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保险单上明确约定50周岁便可领取养老金,我爱人2013年12月就过了50周岁生日,我们去领养老金,保险公司却拒绝了。”3月14日,内蒙古包头市民薛先生对记者说。

  薛先生介绍,1997年11月30日,他为爱人在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一份养老保险,工作人员表示薛先生爱人年满50周岁就可以领养老金。从1997年至2013年,薛先生一直不间断缴纳保险费。2013年12月22日,薛先生的妻子度过50周岁生日,他们来到保险公司业务大厅领取保险金,但工作人员表示还未到领取时间。理由是“虽然薛先生妻子的年龄到了50周岁,但保单需要跨过一个整年度,因为保单是按照年度计算的,因此,薛先生妻子的保险金在2014年11月才可以领取。”

  在薛先生购买这份保险的保单中,记者看到这份保险的约定交费办法和标准是按月交费,每次交费标准121.76元,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为50周岁。保单背面是《个人养老金保险办法》,其第三条明确“保险期限包括交费期和领取期,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起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为止。固定年金或养老金领取从交费期满的次月起至本保险责任终了时。”

  “我的保险费已经交够了15年,现在还超出了2年,我爱人也达到了约定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什么还要让我等一年?”薛先生对保险公司的回答不能认同。

  据了解,目前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有关业务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负责。3月14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就此事回函称,“客户交费期是 17年,交费期满的次月是2014年12月,故现在未到期,不能领取。”回函中还特别说明,养老金的领取年龄及时间有明确规定,客户在2014年12月领取养老金时本人也是50岁。

  该保险公司办公室吕姓工作人员称,“在内蒙古同样的问题会比较多”,出于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经中国人寿保险总公司研究后给予此回复。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的郭伟俊律师。郭律师介绍,薛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分歧是基于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的履行而产生,如何解决应该依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来执行,如果合同约定履行的条件具备,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就应该立即全面的、真实的、彻底的履行,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分歧核心在于履行时间的起止日期上,《保险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如果约定不明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履行,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郭律师建议薛先生与保险公司相互理解换位思考一下,缓冲几天时间来调查分析这份合同,如果几天后还没有结果,薛先生可以采取合法方式提出自己的维权主张。 (尚虹波 张林虎)

责任编辑:苏慕凉【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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