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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 黔东南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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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9-19 14:43:22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记者 周燕玲) 9月19日上午,《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颁布实施电视电话会在州政府西楼会议厅召开,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杨贵新,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罗亮权,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耿生茂、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石干昌、潘玉凤、莫章海、唐斌、杨秀锡、龙世勇、陈英华,副州长刘晓春,州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吴锡锋出席会议。

  会上,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潘玉凤宣读了《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杨贵新、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罗亮权、副州长刘晓春等领导分别就《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充分利用黔东南得天独厚的自然优势,进一步发展民族医药作了重要讲话。

  据悉,《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于2014年1月24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7月31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的批准和实施,将有效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为传承和发展黔东南州民族医药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各州直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部分县相关人员参加分会场会议。
 

责任编辑:肖默子【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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