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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保姆突发疾病死亡 雇主被判补偿3万元
作者:发表于:2014-08-14 10:08:46 来源:现代金报 』

保姆突发疾病死亡,雇主被告上法庭

慈溪天元的邹某夫妇经营一家小工厂,平时没时间做家务,想请一个保姆,帮他们洗洗衣服、打扫卫生。

去年8月20日,通过中介,50多岁的上虞人阿珠应聘成为邹某家的保姆,吃、住都在邹家。

同年12月18日下午3点左右,阿珠突发意识不清并呕吐,邹某的儿子及时发现,急送至慈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阿珠头颅CT显示颅内出血。当天下午5点,阿珠被转到慈溪市人民医院救治。

随后,阿珠被立即进行开颅手术。

同月27日,阿珠仍病情危重,神智昏迷、自主呼吸微弱,其家属要求自动出院。出院2天后,阿珠死亡。据病历记载,阿珠还患有高血压,但平时未服药治疗。

阿珠出事后,她的丈夫朱某认为妻子是在邹家工作期间死亡的,因此提出与邹某夫妇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也通过周巷镇司法所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今年2月,朱某以自己及两名子女的名义,将邹某夫妻告上法院。

雇主被诉赔偿,法院判决雇主无过错

昨天,慈溪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朱某三人起诉称,阿珠在邹某家中做保姆,并且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邹某夫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中的50%共20万余元。同时,朱某认为,邹某夫妻作为雇主,分配给阿珠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超负荷。

邹某夫妻则称,阿珠在家中做保姆时隐瞒了自己患有严重高血压及动脉瘤的病情,加之她平时未服药治疗,这才导致发病死亡。

根据病历资料,阿珠被诊断为自发性脑出血,且发病时为休息时间,所以她并非在工作时间因劳务而遭受人身损害,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阿珠及邹某夫妻对该损害后果均无过错。不过阿珠系邹某家庭的住家保姆,邹某夫妻系阿珠提供劳务活动的接受方及受益方,邹某夫妻可对阿珠家属及三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根据损害后果及原被告家庭的经济状况,法院责令邹某夫妻给予三原告3万元经济补偿。驳回朱某等三人其余诉讼请求。(通讯员 亦茗 峰波 记者 华微珍)

【案件背后的思考】

本案昨天虽然得到了判决,但从这个案例,也反映出保姆健康问题的重要性。

目前,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家政服务需求量大增,家政服务企业遍地开花,但家政公司、中介机构资质良莠不齐,况且这些机构提供的保姆身体状况究竟如何?根本不得而知。

承办法官也提醒市民,雇主在请保姆时,最好先带保姆去做个健康检查。关于这笔体检的费用,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该由谁出,但为了雇主自身利益考虑,保姆这个体检还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案中,邹某夫妇就是因为事先不了解阿珠身体健康状况,才致纠纷发生,希望给需要雇请保姆的家庭一个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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