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依法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者鉴定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应直接采用,不得重复检验、检测。对重复检验、检测的,中小微企业有权拒绝。”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进一步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职责,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对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作用。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缴纳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不得要求中小微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不得无偿占用中小微企业财务,不得侵害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或未经其允许而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向中小微企业摊派、索要暂住以及强制其捐赠捐献或参加商业保险。(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唐心萌)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